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禁止传销考评工作,促进禁止传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我局会同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编号:SZDB/Z 38-2011),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参加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晓渝、刘飞、焦晓玲、余于田、彭建勋、陈宇纲、朱国赢、魏光进、黄勋扬、周文、王磊、曾淑君、裘晓东、徐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借鉴欧洲通用评估框架(2006版)(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简称CAF)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理,参考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卓越绩效准则(Baldrige Criteria for PerformanceExcellence),结合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内禁止传销先进地区的经验而制定。CAF是受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的卓越模式和德国施拜耶尔公共行政大学模式的启发而创建的,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满足公众日益提高的要求和期望,开展绩效评估,实施绩效管理的一种全面质量管理模型。CAF是通过领导力来驱动组织的战略与规划、人员以及各种伙伴关系、资源和流程,从而实现最佳的组织绩效。卓越绩效准则为机构业绩管理提供了一种可验证的先进管理模式以及系统的评估、观察方法,对照它,一个机构可以衡量自己是属于国内还是国际水平的卓越绩效模式,它是评定美国国家质量奖、州质量奖以及军队机构业绩改进的主要准则。
《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是CAF和卓越绩效准则在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核领域的创新、发展及应用,其考评内容分为过程要素和结果要素两大部分。过程要素包括组织领导、规划、资源、措施四个方面,结果要素包括责任落实、案件处理、关键绩效三个方面。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可帮助负有禁止传销责任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持续不断地提高禁止传销工作水平,实现卓越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