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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示范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包括重大工程与示范项目两类。重大工程以增加农用地面积、形成耕地资源储备为主要任务,在我省沿海滩涂开发中选择部分滩涂围垦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主要是选择规模较大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

  对重大工程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省级补助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执行,其余投资由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到位。对示范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只对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进行补助,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拆迁补偿和建新安置等费用由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到位。

  第五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分配。根据省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江苏省部省合作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重大工程项目,由省沿海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对示范建设资金进行分配,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补助规模和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规模;对示范项目,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补助规模和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规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凡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拨付。省国土厅、省沿海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市县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方案确定年度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报省政府同意后,分年拨付至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建设单位。项目预、决算审查费,工程监理费编入项目预算,暂不下达市县,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会省财政厅与受托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直接支付相关费用。

  项目开工后,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拨付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并预留15%左右的工程尾款,剩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部分工程尾款,同时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沿海开发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进行项目初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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