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13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沿海开发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制定了《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建设资金来源。示范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中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在2010年-2012年三年对我省投入的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地方政府(省、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地方其他土地整治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
第三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中央专项资金与省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负责筹集与使用管理;市、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市县示范建设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国土、沿海开发主管部门按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项目及配套比例、配套金额负责筹集与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预决算审查、验收组织等工作;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沿海开发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沿海开发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预决算审查、项目验收组织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