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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通知

  A.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4  储罐--罐外壁。
  A.5  储气瓶--瓶外壁。
  A.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7  加油机、加气机--中心线。
  A.8  设备--外缘。
  A.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深圳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大型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播电视建筑物。
  5)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当围墙与上述建筑物间距大于60米时按60米计)。
  6)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
  7)地铁和隧道出入口。
  B.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深圳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中型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影剧院、车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支行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县级邮政楼、电信楼。
  5)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当围墙与上述建筑物间距大于60米时按60米计)。
  6)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7)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9)高层民用建筑物。
  10)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11)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2)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他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4 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加气站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C.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章节的规定。 LNG加气站的所有区域内的释放源属于第二级释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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