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4 储罐--罐外壁。
A.5 储气瓶--瓶外壁。
A.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7 加油机、加气机--中心线。
A.8 设备--外缘。
A.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B.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深圳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大型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播电视建筑物。
5)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当围墙与上述建筑物间距大于60米时按60米计)。
6)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
7)地铁和隧道出入口。
B.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深圳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中型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影剧院、车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支行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县级邮政楼、电信楼。
5)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当围墙与上述建筑物间距大于60米时按60米计)。
6)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7)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9)高层民用建筑物。
10)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11)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2)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他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B.4 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加气站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C.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章节的规定。 LNG加气站的所有区域内的释放源属于第二级释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