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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通知

  10.5 管道工程
  10.5.1 加气站管道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10.5.1 可燃气体管道的焊缝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10.5.3 焊缝经检验不合格应进行返修或换管重新施焊,同一焊口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0.5.4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
  10.5.5 管道系统试验合格后,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吹扫,吹扫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接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保护措施;
  b) 不参与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c)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吹扫气体的流速不得小于20m/s;
  d) 排气口应设白色油漆靶检查, 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为合格。经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0.6 电气、仪表施工
  10.6.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0.6.2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10.6.3 电缆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10.6.4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10.6.5 仪表的安装施工应执行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3521 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10.7 预冷及试车
  10.7.1 设备、管路系统安装合格后,低温储罐应按照国家现行《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以及制造厂家的有关要求进行预冷;低温管路系统应按照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预冷。
  10.7.2 预冷合格后,应对站内系统进行试车。
  10.7.3 LNG泵的负荷试运转可结合冷试同时进行。负荷试运转应在2次以上,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h。负荷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运行平稳;
  b) 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c) 各密封点不得有泄漏;
  d) 电气、仪表、控制装置应指示正确、灵敏可靠。
  10.8 保冷  试压、预冷合格后应对低温管线进行保冷。低温管线的保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0.9 竣工验收
  10.9.1 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应提供相关竣工资料。
  10.9.2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10.9.3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a) 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b) 购进设备、材料等产品质量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c) 设备、管道及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
  d) 电气、仪表和燃气检漏装置的合格证和调试记录;
  e) 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
  f) 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压力试验记录;
  g) 安全和消防设施资料;
  h) 施工安装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i) 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10.9.4 验收不合格的加气站,严禁投入运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1  道路--路面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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