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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通知

  8.2.4 加气站的信息及监控系统的电缆应选用适宜的屏蔽型式,总屏蔽层应在两端与设备接地装置连接。
  8.2.5 LNG车辆卸车处应设置卸车接地装置,并与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8.2.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管道法兰两侧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9 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9.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钢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3 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宜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9.4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LNG加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9.5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9.6 加气站及合建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树木及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9.7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其他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10 施工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加气站建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特种作业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10.1.3 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安全可靠,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10.1.4 施工记录应齐全完整,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1.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0.2.1 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 设备和材料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2.3 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10.2.4 引进设备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5 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0.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部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7 管道及管件在施工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查。
  10.2.8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3 土建施工 加气站的土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10.4 设备安装
  10.4.1 LNG立式储罐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静设备安装的相关规定,LNG卧式储罐宜坡向出液管段,但坡度不宜大于3%。
  10.4.2 加气机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行)的加气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mm;
  b) 加气机安装完毕后,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
  10.4.3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运行泄漏测试,测试不得少于3次。
  10.4.4 泵的安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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