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 加气站的信息及监控系统的电缆应选用适宜的屏蔽型式,总屏蔽层应在两端与设备接地装置连接。
8.2.5 LNG车辆卸车处应设置卸车接地装置,并与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8.2.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管道法兰两侧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9 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9.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钢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3 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宜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9.4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LNG加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9.5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9.6 加气站及合建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树木及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9.7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其他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10 施工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加气站建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特种作业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10.1.3 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安全可靠,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10.1.4 施工记录应齐全完整,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1.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0.2.1 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0.2.2 设备和材料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2.3 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10.2.4 引进设备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5 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10.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部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7 管道及管件在施工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查。
10.2.8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0.3 土建施工 加气站的土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10.4 设备安装
10.4.1 LNG立式储罐安装允许误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静设备安装的相关规定,LNG卧式储罐宜坡向出液管段,但坡度不宜大于3%。
10.4.2 加气机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行)的加气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mm;
b) 加气机安装完毕后,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
10.4.3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运行泄漏测试,测试不得少于3次。
10.4.4 泵的安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