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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通知

  2)天然气浓度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0%;
  3)检漏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6.5.2 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
  6.5.3 一、二级加气站储罐区应设置低温检测装置,且在控制室具备报警功能,并与紧急切断系统连锁。

7 消防设施及排水


  7.1 灭火器材设置
  7.1.1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7.1.2 LNG储罐区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台。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7.1.3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7.2 消防水系统
  7.2.1 一级LNG 站、一级L-CNG站、一级LNG/L-CNG站、一级油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二、三级各类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对建在远离城镇10公里以上的各类一级加气站,在符合下例条件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LNG储罐、放散管、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距离应增加1倍及以上;
  2)LNG储罐之间的间距应加大到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1倍及以上,且不得小于4m;
  3)LNG站区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应增加一倍。
  7.2.2 LNG 设施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7.2.3 LNG设施的消防水量不应小于20 L/s。
  7.2.4 LNG加气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
  7.2.5 加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LNG储罐的距离宜为30m~50m。
  7.3 排水
  7.3.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7.3.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排出污水应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O.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O.25m。
  7.3.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8 电气


  8.1 供配电
  8.1.1 加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设置消防系统的加气站的消防供电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加气站的信息及监控系统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的电源。
  8.1.2加气站内设置的小型内燃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8.1.3 所有的变配电设备不应采用充油型电气设备。
  8.1.4 加气站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应按附录C。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5 加气站的消防泵房、变配电间、营业室、控制室、罩棚应设置应急照明。
  8.1.6 加气站内选用的电缆类型宜采用阻燃型电缆,消防系统选用的电缆类型宜采用耐火型电缆。
  8.1.7 加气站内电缆的敷设方式宜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时应穿钢管保护。电缆不应与油品、LNG、CNG天然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8.2 防雷、防静电
  8.2.1 站内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8.2.2 加气罩棚的防雷措施应满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的要求。
  8.2.3 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对单独设置的LNG储罐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LNG、CNG天然气管道始、末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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