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6 LNG 储罐的液相管道、气相管道应采取保冷措施。绝热保冷材料应具有良好防潮性能的阻燃性材料。 LNG的卸车、充装系统的液相管道宜采用真空多层缠绕管,对壁间真空要求应符合第6.1.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6.1.17液态天然气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
6.1.18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系统宜采用集中放散。放散管管口应高出 LNG 储罐及 12.0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0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 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部宜有排污措施。
2)需放散的天然气应按二个压力系统进行汇总放散。LNG 系统放散汇总管系由LNG 卸车、储罐和LNG充装的放散接管组成,CNG系统放散汇总管系由CNG或L-CNG柱塞泵后的放散接管组成。
3)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散应经空温式气化器进行加热气化和提高温度。放散天然气的温度不宜比周围温度低50℃。
6.1.19 邻近有天然气中低压管道的加气站,LNG 储罐蒸发气可经空温式气化器、加臭和调压后输入管道。在该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对LNG储罐蒸发气量≤5%中低压管道输气量时,可不设加臭。
6.2 LNG的卸车
6.2.1 LNG卸车时间不宜大于3h。
6.2.2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6.2.3 LNG卸车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金属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6.2.4 卸车系统应设有吹扫、预冷管路。在卸液后,可采用槽车气相压力充盈卸车管路。
6.3 加气区
6.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6.3.2 加气机设置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对公交汽车的加气时间不宜大于8min。
6.3.3 LNG加气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
2)加气机计量误差不宜大于5%;
3)加气机充装软管应设拉断装置;
4)加气机应配置LNG预冷系统,充装汽车LNG储罐的放散气宜回收利用或引至安全放散区。
5)加气机配置软管应符合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6.3.4 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应高出加气汽车停车位地面0.16-0.2m;
2)宽度不应小于1.2m;
3)同一加气岛上两台加气机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4)加气岛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4.5m;距加气机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0m。多排加气岛应设置整体防护罩棚;
5)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6)加气区应设照明灯,光照度不得小于100 lx。
6.3.5 在LNG加气岛上宜配置用于吹扫加气枪接头上可能产生冻冰的氮气或压缩空气管。
6.3.6 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m。
6.4 紧急切断系统
6.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切断LNG泵电源。
6.4.2 LNG储罐的底部进口和出口液相管道、连接罐式集装箱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6.4.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气源可选1台小型空压机或氮气系统。
6.4.4 紧急切断阀和LNG泵应设置连锁装置,并具有手动和自动切断的功能。
6.4.5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6.4.6 紧急切断系统宜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a)距卸车点5m以内。
b)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c)在控制室或值班室。
6.5 报警系统
6.5.1 加气站设置的天然气检漏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区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装置,报警信号宜引入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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