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4.2.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略)
4.2.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略)
4.2.3 各级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 240m³,且油罐、LNG 储罐的容积与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独立站的规定值。
4.2.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CNG储存容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3 站址选择
4.3.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3.2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与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m。
4.3.3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略)
4.3.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CNG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3 进出站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宜大于6%。
5.4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5 LNG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
2)LNG 储罐四周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应采用非燃烧实体材料。防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宜比堤内地面高不小于0.8m,且应比周边地面高不小于0.4m。防护堤与立式LNG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与卧式LNG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净距不应小于1.5m。
3)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4)防护堤内宜设置排水设施。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5.6 非明火气化器和低温泵可设置在防护堤内。
5.7 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略)
6 工艺设施
6.1 LNG储罐系统
6.1.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2)储罐内筒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2倍最大工作压力,外筒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1MPa,内外筒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