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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的通知

  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4.2.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略)
  4.2.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略)
  4.2.3 各级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 240m³,且油罐、LNG 储罐的容积与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独立站的规定值。
  4.2.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CNG储存容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3 站址选择
  4.3.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3.2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与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m。
  4.3.3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略)
  4.3.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CNG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3 进出站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宜大于6%。
  5.4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5 LNG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
  2)LNG 储罐四周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应采用非燃烧实体材料。防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宜比堤内地面高不小于0.8m,且应比周边地面高不小于0.4m。防护堤与立式LNG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与卧式LNG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净距不应小于1.5m。
  3)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4)防护堤内宜设置排水设施。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5.6 非明火气化器和低温泵可设置在防护堤内。
  5.7 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略)

6 工艺设施


  6.1 LNG储罐系统
  6.1.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2)储罐内筒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2倍最大工作压力,外筒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1MPa,内外筒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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