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双创计划”材料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资助的人才或团队名单;对各市及省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确定资助博士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省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抽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对“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实施情况,从引进人才企业申报专利、税收、高层次人才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团队实施情况,从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销售收入和税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