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8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双创计划”)资助对象;
(二)用于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
(三)用于省“双创计划”的后续支持。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