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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通知

  十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省内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注重监管、创新发展、加强服务”的要求,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优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主要为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网络,探索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贷款投放进度,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支持更多的涉农企业和农户,确保“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90%以上。
  十八、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融资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三农”融资需求,积极开发和提供服务“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拓宽为“三农”融资服务的新渠道。推动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优先为“三农”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进一步增强“三农”融资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探索设立主要为辖区内“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十九、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配合,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贷款平均余额增量2%的比例给予奖励,省财政承担50%。支持各级设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为整合支农资金、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平台。
  二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二十一、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政策扶持引导,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推介“三农”项目,共同研究中央出台的金融支农新政策新措施,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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