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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二)加大查办案件和行政问责力度。
  41.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 (省监察厅、司法厅、公安厅、审计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42.继续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受贿行贿等违法行为。 (省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等)
  43.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坚决实行问责。 (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44.更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对各类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查。 (省信访局、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等)
  45.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做好信息发布和澄清是非、释疑解惑工作,注意核查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信访局、通信管理局等)
  46.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 (省监察厅、审计厅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抓出实效。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和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将牵头任务完成或工作进展情况,6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监察厅;2011年12月底前将牵头任务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项分工任务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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