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认真落实《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群众反映突出的,要认真核查处理。 (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等)
(二)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13.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经常性监管,强化对节日期间、婚丧喜庆、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重点时段的检查,对于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查处。 (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等)
14.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治利用商业预付卡行贿受贿。 (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地税局、商务厅、工商局等)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
15.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股权激励和各类补充保险,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 (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金融办等)
16.尽快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的风气。(省国资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金融办等)
17.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同业经营和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类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省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等)
18.不断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落实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 (省国资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等)
三、扎实推进政风建设,着力解决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