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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九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同意担保的意见;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银行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规定,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范畴,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的核算管理。

第十章 信用社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市应加快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扩大创建范围。要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形成“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长效联动机制,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市应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广西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社区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并能积极参与欠款的追索工作。

第十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及模式创新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我区创业就业工作,对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给予经费保障,要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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