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押所提供的银行存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必须真实、有效,且实际价值应大于申请的贷款金额。
(三)保证人担保可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时,可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一种担保或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进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八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及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额的30%。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应暂停对该行新发生贷款的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市级以上城市分支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相应的资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