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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呆账损失补贴、贴息资金拨付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自治区本级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市、县财政担保基金根据贷款需求可划拨到相关经办银行存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专项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及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 担保机构及其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章 担保和反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土地、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一)房产、土地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产、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要求其抵押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产权清晰,符合我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要求。用房产、土地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产权评估金额的70%。用林权作抵押,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与林权评估金额的比例按我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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