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贷款项目企划书;
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提交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中请人阐述理由。
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述理由。
第九条 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第十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应承担协助经办银行对所推荐并发放的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对产生的不良贷款协助催收。
第四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