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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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