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条 个人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贷款项目企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