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