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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

  4、积极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入会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会员会籍隶属于派遣公司工会。如果用工单位已建工会,经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双方协商,征得会员本人同意,可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三、切实发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的作用
  5、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要发挥作用。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要共同组织动员被派遣劳动者立足岗位,为用工单位企事业发展作贡献。要指导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督促社会保险的落实,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用工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双方要在困难帮扶,劳动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精神文化需求和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服务工作。
  6、工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当按一定比例推选入会(代管)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洽谈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时,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应当推举不少于2名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谈判。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应当推举不少于1名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与集体协商,并有权参与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履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在制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并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举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在协商谈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要充分表达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意愿,依法行使代表职责。
  7、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应将用工单位拨付的工会经费按40%比例上解上一级工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的劳动竞赛等活动所需经费,用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日常维权活动费用和工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在留存的60%工会经费中加以调节,具体分配比例可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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