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接收2011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津教委办﹝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便于外地高校毕业生能够顺利办理回津、进津就业手续,现就我市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函告如下,并请代为转发至有关高校。
一、为加大吸引和聚集人才的力度,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在继续执行引进应届毕业生不受进津指标限制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了对重点院校和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的引进力度,即凡取得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在津落实了接收单位,均可进津就业。具体进津就业政策,可登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
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市教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就业手续。对未经我市市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津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对于进津就业的非津生源毕业生,各省有关高校要以经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加盖公章的"2011年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就业方案。
四、对已在津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含天津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派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按照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将档案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五、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就业、落户,天津市教委不需出具相关接收证明,请直接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市、区县人事局);其本人档案可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对在外地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落户,报到证仍需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外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