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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1〕15号)


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工作的意见

  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优秀人员成为教师队伍后备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1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2. 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天津市的中国公民。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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