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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通知
(津教委〔2011〕42号)


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该条例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的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条例》颁布施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保障。要坚持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中,积极协调区县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执行。要加大对捐资办学和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贯彻落实《促进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宣传典型事例、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我市民办教育的办学成果,总结民办学校的典型经验。以突出的案例为引导,使我市民办教育逐步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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