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统计、评价和考核体系,逐步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定额管理制度。
四、主要措施与工作步骤
(一)突出抓好能耗计量统计,夯实节能工作基础
1.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按季度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2.机构改革后新建或组建的单位应重新上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领导、联络员(统计员)名单以及工作情况。
3.各县(特区、区)要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
4.上报时间:季度报表为下月10日前,半年报表为7月10日前,年报(含工作总结)为次年3月1日前上报,由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部门。
5.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8206355,传真电话:8206413)。
(二)加强能耗计量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公共机构信息普查,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名录库,准确掌握公共机构的总体数量,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督、考核的全员化,避免漏报、漏管现象。二是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分项计量和监管工作,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工作基础。三是加快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能源统计效率和质量。
具体步骤:对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检查指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能耗计量统计,使之常态化,科学化。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
实施单位:全市公共机构
(三)开展计量仪表改造
主要内容: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2011年年底前完成公共机构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改造,并经质监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有条件的单位改造成一户一表,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和能耗监测创造条件。
具体步骤:各单位自行改造,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节能管理部门组织督查。时间:2011年6月-2011年9月完成计量仪表的更换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直机关集中办公楼由该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