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能指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体节能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上报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并逐步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三)认真贯彻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既有建筑方面: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耗类型,对建筑结构、中央空调、电梯、采暖、照明和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能耗产品和设备,景观、标志性建筑等应采用LED照明;对大型用电设备和所用电力分配系统进行系统性诊断和分析,加装节电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提高电效;控制室温,夏季尽量少用空调,冬季室内温度应不高于20℃。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和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对新建及改扩建建筑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新建大型办公建筑开展节能综合评审试点,并对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的节能审查和监督。
(四)抓好公务用车节能。逐步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配置工作,鼓励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车辆,推广车辆节能新技术,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车比例。
(五)拓宽节能资金筹措渠道,推进重点领域节能。一是科学规划节能项目,直接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二是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补贴项目资金,如太阳能等新能源补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项目,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等。三是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努力争取社会融资,在财政支持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引入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六)认真执行节能产品、设备采购的政府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和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能效标识2级以上,并有节能产品标志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同时,不断扩大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