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拟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信息报送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
各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拟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每年新申领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行全市统一资格培训、统一资格考试制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度注册前,应当组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日内将考试合格人员的申领信息通过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准,统一报省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区域(本机关)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学习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应当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在线学习培训考试系统。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查看台账、抽考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对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效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