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取得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使用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通过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录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系统。使用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也可以申领《江苏省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