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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    年)
  申报企业(盖章)        所在区域: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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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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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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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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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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