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按标准足额征收和拨付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比例;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89 建立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办学成本物价变动情况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90 制定教育捐赠管理办法,落实捐赠者优惠措施,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特别是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捐资办学。积极利用外资。开拓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鼓励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对学校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外事侨务办)
91 完善经费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完善高等教育拨款考核评议机制,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 民主性和公平性。建立均等化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建立标准拨款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非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公开政府经费分配标准和办法,提高透明度。优化分配结构,科学确定各级各类教育财政投入比例。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经费分配向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加大对提高教育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教师培训经费的比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92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学校财务决策民主化。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严格大额经费使用集体决策制。建立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评和问责机制。加强教育财务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提高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逐步由政府委派。加大审计力度,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大额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对高校和市州、县市区财务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形成比较完善的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
(二十) 加强教育科学研究。
93 积极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以科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规律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性专题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理论支持。(省教育厅、省社科院)
94 加大对教育科研支持力度。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教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把教育科研人员培养培训纳入全省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设立教育科研工作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重大教育政策专项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95 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科研为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创新实践提供专业引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把教育科研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推进教育科研体制创新。科学总结积极推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省教育厅)
(二十一) 推进依法治教。
96 进一步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地方教育立法。适时修订《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教育立法进程,及时制定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97 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教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教育行政裁量行为,完善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教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努力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参与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良好局面。(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