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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二、体制改革
  (十)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39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基础教育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职业教育要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积极整合教育、科技、产业培养资源,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生产实习实训,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高等教育要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积极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建立高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构建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产学研合作育人的新模式和新机制。(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
  40 改革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克服单纯追求学历的社会用人倾向,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造良好环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十一) 办学体制改革。
  41 深化公办学校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重点参与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办学。探索公办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模式,扶持薄弱学校发展。(省教育厅、省经信委)
  42 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43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将民办教育依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教育。促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多种投入方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举办等形式办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
  44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省教育厅、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5 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
  46 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7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示范性幼儿园、高中和职业院校规划建设中,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8 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审批准入制度。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进监事会制度。(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49 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0 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完善对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51 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十二) 管理体制改革。
  52 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责,健全各级各类教育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教育管理上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应责任。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逐步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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