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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 省外事侨务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 (商合函〔2010〕484号,以下简称 《办法》),促进和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是承担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 保障 规范和管理职能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是政府建立的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 提供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
  二、服务平台由政府单独建立或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也可经政府认定,依托现有的外派劳务中心、外派培训基地等相关机构建立。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一家服务平台,市辖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一家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一家服务平台; 条件尚未成熟的县市可暂依托市州设立的服务平台开展外派劳务服务。
  四、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予以扶持,国家将根据各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服务平台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 (商合函〔2010〕 484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服务,承担责任。
  五、建立服务平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外派劳务人员报名窗口。(2)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服务平台的资金投入证明。(3)具备完善的与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体系和管理制度。(4)其他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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