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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


  20.挖掘农业增收潜力。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农田,强化设施农业投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市、区按耕地面积不低于400元/亩的标准建立耕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对土地流转农户、经营大户进行补贴等。优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蔬菜大棚建设"以奖代补"的力度。

  21.提高农村帮扶救助水平。从土地出让金或地方财政中划出相应的比例,适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提高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补助和征地保养待遇。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上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保养金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原则,通过项目扶持、配送股份和设施农业、增加就业等形式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健全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水平。

  六、完善社会帮扶救助体系

  22.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5年,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统一提高到750元以上,年均分别增长12%和17%以上。对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就业、就医、入学、居住、交通等方面给予帮扶。

  23.加强对低保边缘人群的帮扶。建立贫困预警机制,完善"第二条保障线",对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家庭建立数据库,并登记入册,定期更新,针对其突出困难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社会帮扶。做好春节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和党员帮扶关爱工作,继续对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发放党员关爱金。

  24.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优惠扶助残疾人的各项政策,动态上调重残补贴金的补贴水平。对低保、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以外且就业年龄段无业的精(智)残3、4级人员按照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予以救助。建立健全孤儿最低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五保对象、老城镇居民、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下放人员、困难返城知青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和福利待遇。扎实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少数民族在医疗、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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