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着力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人群倾斜,向低保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向大病重病患者倾斜,向老年人倾斜,对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结付比例适度提高,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大病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对困难人群的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和专项救助办法。
16.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7.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建立失业保险金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五、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18.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保障、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新格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到2012年,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和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城保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并轨,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创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发展以农村社区股份、土地股份、农民专业合作为主的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加快股权固化改革,探索开放式经营运作模式,鼓励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成员之间实行股权合理流动。鼓励农民带现金参股,实现增量扩股,形成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引导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城乡建设、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从事绿化、保洁、物业管理等服务,增加农民财产性、劳务性收入。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奖励。完善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着力提高社员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