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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与养老金预留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与养老金预留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1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与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 50号)下发后,各级政府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欠费与养老保险费(金)预留挂账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各地的挂账数据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抽查核实。为妥善处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和养老金预留挂账有关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州 县市区政府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养老保险欠费挂账和养老金预留挂账。特殊情况,必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执行和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50号文件规定。各地要认真对照附表,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个人账户基金欠费挂账11911万元、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挂账1303万元,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挂账61025万元、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挂账5598万元,由同级政府负责收回清偿。
  三、各级政府应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进一步进行清理,凡是已经变现的资产必须优先偿还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应预留的养老保险费(金),对于有资产尚未处置的企业,应在资产变现后优先偿还。
  四、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完毕后仍然无法偿还欠费挂账金额的,属于统筹基金欠费挂账和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挂账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对企业养老保险补助逐年予以冲减;属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挂账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预留挂账的部分,经当地政府提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附件: 各地应收回的欠费和预留挂账情况表(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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