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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三、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级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由统筹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我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对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的统筹市州、县(市)给予适当倾斜。市州、县(市)两级财政对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四、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各地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应实事求是核查老工伤人员身份,核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和诊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职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 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支付。
  五、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同时,要切实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2011年底前实现真正意义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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