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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厦价服〔2011〕26号)


各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厦门市设立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闽价医〔2010〕351号),我市医疗机构试行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试行至新的价格政策出台。现通知如下:

  一、试行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优质护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优质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改发〔2010〕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卫办医改发〔2010〕13号)的要求;

  (二)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规范;

  (三)试行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试行病区应实行单一优质护理病房,不能与实行护工护理的病房相混杂,其住院床位与临床护士比例应达到1:0.50以上;

  (四)试行优质护理的病区应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优质护理费用,并主要用于试行病区增配护理人员所需的工资费用及“提高护士待遇”。

  二、试行优质护理的几点具体要求:

  (一)优质护理按病区试行。医疗机构应事先向患者告知试行优质护理病区、推行优质护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由患者自主决定是否入住优质病区,并签订优质护理协议;

  (二)试行优质护理的病区可在现行护理费之外加收优质护理费用,但已收取优质护理费用的不得再行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和“陪伴费”。根据闽价医〔2010〕351号文件附件《优质护理服务内容》,优质护理病房住院患者分级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三个护理等级,随患者病情好转自理程度提高,优质护理等级应逐步下调并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三)医疗机构申请优质护理项目,应提供优质护理各项相关制度,病区护士配备数、病区床位数、优质护理协议书、优质护理成本测算表,并测算增收与支出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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