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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全社会防洪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义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洪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汛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责任制,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要对本辖区的防汛工作全面负责,做到思想到位,指挥到位,投入到位。对防洪工程建设的责任人要实行终身责任制。同时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责任制、有关部门防汛责任制和防汛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六包”责任制,即包防汛安全知识教育,包预警信息传递,包危险部位,包应急转移,包临时救助,包灾情上报。汛前,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分包防区检查防汛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洪水到来时,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度汛。

  (三)严明纪律,依法防汛。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执行防汛纪律,服从指挥调度。大型及中型水库、主要河道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调度。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国家防总统一要求及时如实逐级上报雨情、汛情、灾情。

  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不按时分洪、泄洪,借故聚众闹事,干扰防洪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不听劝阻;盗窃或破坏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直接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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