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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郑政文〔201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发展,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已与现状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现就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段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一○七辅道-金水东路-明理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大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地段西四环-连霍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八大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三)三级地段
  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高速公路-江山路-大河路-一○七国道-连霍高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高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土地。
  (四)四级地段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7〕119号)中关于《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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