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