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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0修正)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

  第九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第九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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