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562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要求,在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消毒产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2.开展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的消毒产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消毒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明示或者暗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消毒产品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3.对在消毒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4.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11年4月~10月为监督检查阶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毒产品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2.2011年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