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王儒贵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乡镇行政执法职能,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能力,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将其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委托执法行为”),其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应当具备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委托机关可以将适合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食品安全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资源保护、乡村道路、水务、土地、农牧等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上款所列委托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限额以本规定附表为准。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应当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