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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3、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可继续申请省、国家担保政策扶持。

  三、资金来源

  根据《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7号)的规定,对中小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年度支持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2份)

  1、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证明;

  3、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银行利息及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及担保机构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担保机构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式2份)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和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允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证明;

  3、最近半年财务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业务费凭证及在相应银行存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要求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于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补贴项目所属时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向属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后,联合行文(一式2份)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补贴方案经批准后,根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六、资金监督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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