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一)补贴条件
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证明,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公司按时纳税,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3、申请财政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严禁担保欺诈,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理财等活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不得让贷款企业在交付正常担保费后再另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存款保证金,也不得要求贷款企业支付其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在我市范围内(下同)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公司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9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二)补贴标准
1、对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实际发生代偿的,可按实际净损失额的30%申请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家公司一个年度享受的代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继续申请代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