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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
(济财企[2011]2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相关中小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10]37号)的相关规定, 为鼓励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决定对我市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支持。

  (一)企业条件

  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成长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字[2010]6号)执行。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能按时纳税,对我市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向经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报表。

  4、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对选择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没有在支付担保费后,又另外转出资金为担保机构代存保证金行为。

  (二)补贴标准

  1、一般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其贷款期限在12-24个月、且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 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于成长型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其贷款期限在12-24个月、且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 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费亦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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