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