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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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