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